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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理非法行医需要法律制度保障

 适用法律,必须找准法律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,安徽这个案例张某提出县卫生局适用法律错误有一定的道理,因为《执业医师法》明确规定:“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,经注册在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,适用本法。”也就是说,《执业医师法》调整的范围是执业医师的行为,非执业医师不在调整范围之内。该案中张某既然没有执业医师资格,就不应当适用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进行处理,张某的主张有一定的道理。

那么,张某的行为应当适用什么法律呢?我认为首先认定张某的行医行为性质,张某即无执业医师资格,也非在医疗机构行医,其行为应认定个体非法行医行为。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中有对非法行医的处理规定,如:任何单位或者个人,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不得开展诊疗活动;无证擅自执业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,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、器械,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但该条例适用对象应是执业医师和医疗机构,因为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二条明确规定:“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、治疗活动的医院、卫生院、疗养院、门诊部、诊所、卫生所(室)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。”这也就是说其调整的范围是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行为,张某既非执业医师,也非医疗机构,显然用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来调整其行为也是不当的。

目前对非法个体行医行为适用什么法规呐?现存的法律法规中只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有此规定,即刑法第336条规定: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,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造成就诊人死亡的,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这是目前适用非法个体行医的唯一法律规范。根据这项法律规范,张某行为是否符合非法行医罪,主要应看其“情节是否严重”,如果情节达到严重程度,就可以依据该法进行法律制裁,否则就不能给予相关处罚。这也是我们目前现存卫生管理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,也是非法行医屡禁不止和泛滥成灾的法律原因。

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,治理非法行医需要有法律制度作保障,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后盾,就不能从源头上消除非法行医,因此我们建议尽快修改《执业医师法》和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,使其适用范围能够囊括各种行医人员和行医行为,真正从制度上制止非法行医活动,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。

分类: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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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2008-03-19 21:40